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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废弃地复垦成优质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时间:2024-07-16 最近有矿山了解矿山排土(渣)场是否可以按照耕地标准复垦,经查阅有关政策,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以下简称《意见》)认为是一项重大改革,就是采取“算大账”的办法,允许把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出的新增优质耕地,统筹用于占补平衡、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众所周知,对于复垦后的工矿废弃地有严格的要求,并达到“优质耕地”标准。根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工矿废弃地复垦应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应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和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有关标准。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的,应与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结合。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复垦项目,实施前应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价,严禁将存在严重污染隐患且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 对于《意见》提出的探索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改革措施,要严格控制在《意见》确定的统筹办法和实施范围之内,应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不要擅自行动,应根据实际严格标准、控制风险。对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地区,要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用“以补定占”落实耕地严保严管。 同时,《意见》要求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刚性约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随意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按照《意见》要求,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必须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挂钩,推动建设用地减量化或零增长,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者尽量少占耕地。 此外,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明确,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各地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对于矿山废弃地“耕地化”复垦不能盲目入手,需咨询当地主管部门,还要有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规范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及时完成新增耕地地类变更,实行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 参考来源:自然资源部官网 上一篇《焦点访谈》:我国土壤改良已刻不容缓下一篇干旱的历练 |